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企业法人代理记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向企业法人代理生成并保存凭证及进行企业内部核对、标准化后上传的电子文件操作。
2. 未尽事宜,除遵循《深圳市企业法人代理记账管理条例》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有关文书及重大情况的变化作出必要补正或修正。
三、 操作原则
1. 精心勤奋: 无异常情况时, 能够在24小时之内将所代理数字化会话元数据保留; 2. 诚实